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建筑设计审查
办理对象
广东省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办理条件
(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3)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4)生产企业选址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有关要求。
(5)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规范。
所需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1)《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建筑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表》;
(2)化妆品初步设计审评委托书;
(3)初步设计说明书(建筑物的选址、周围环境情况介绍;生产规模及岗位定员;施工装修说明,包括地面、墙体的装修材料、地漏的布置、管道的铺设、消毒等设施);
(4)生产厂区总平面图(含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相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及与生产相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
(5)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
(6)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清单(含设备、仪器名称、型号、数量);
(7)设备流程图;
(8)拟生产的产品类别、品种目录;
(9)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型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10)通风风口、设备布置图(如选用净化空调系统,则应有空调系统平面图(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风量平衡表、设计参数等)
(11)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类护肤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三十万级洁净室(区)的设计方案及工程设计图;
(1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图纸需标明比例尺及尺寸,按顺序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式六份,并逐页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逐页签字)。
(2)生产车间平面示意图应符合下列要求:提供图纸比例;标明各车间的名称、面积及长、宽、高;标明人流、物流方向;标明风淋、紫外线灯、地漏、水池、除湿防霉等卫生设施;空气净化区域要标明净化级别,并用与主图不同的颜色或加重线条明显标注。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预受理→受理大厅受理→审评中心技术审查→化妆品处审核→局领导审批 →化妆品处制证、办结→受理大厅告知、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预受理→受理大厅受理→审评中心技术审查→化妆品处审核→局领导审批 →化妆品处制证、办结→受理大厅告知、发证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申请时限:无限时
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
承诺期限:1.申请时限:无限时
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2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4.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
办事窗口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受理大厅
联系电话:020-37886014
交通指引:地铁五号线动物公园站C出口,地铁三号线杨箕站D出口。
途经公交车:27、62、137、185、204、261、283、284、517、542、550路。
附近公交站:东峻广场站、动物园南门站。
收费标准
按有关规定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备注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网上提交。申报人必须通过我局的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或者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portal/home.seam)进行网上申报。
2.接收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
接收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受理大厅
3.提交时间
网上申报不限时间,业务受理处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二)受理
1.补正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首页审批查询栏进行办理进度查询,网址:http://www.gdda.gov.cn/
(四)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建筑设计审查意见书》。
证件领取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受理大厅
事项编码:20418900000694124X12440000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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