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办理对象
广东省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办理条件
(1)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广东省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规范。
所需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提交下列资料:
资料编号1、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资料编号2、产品配方;
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原料INCI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国产产品除外)、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
(2)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 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3)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6)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7)《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8)分装组配的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类),或存在于同一不可拆分包装内的不同配方内容物组合而成的产品,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9)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资料编号3、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原料);
资料编号4、与该产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设备清单;
资料编号5、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资料编号6、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申报资料必须加盖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单位公章;
资料编号7、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资料编号8、《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申请表》;
资料编号9、《实际生产企业(受托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申请表》
备注:
(1)申请人在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时提交《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申请表》,省局在卫生条件审核后委派抽样人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抽样。
(2)委托生产的,申请人(委托方)可委托实际生产企业(受托方)在《实际生产企业(受托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申请表》及《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产品抽样单》中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际生产企业在提交行政许可抽样申请时应当出具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委托授权书。
3.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所有申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字、图案清楚。
4.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申报资料应逐页由申请人和生产单位加盖印章确认(委托加工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要盖章)。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内容完整、清楚。
(2)产品配方应登录国家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打印。
登陆方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
登陆网址:http://123.127.80.6/
(3)申请人通过数字证书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工作(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在线将资料编号1、2、3、4、5、6、7、8、9加盖印章的电子版材料上传。
(4)请于网上申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编号1、2、3、4、5、6、7、8、9加盖印章的纸质版材料寄达省局业务受理处,或抵达省局业务受理处进行递交。
5.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企业如果需要下载申请表格及申报材料存档,可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申报成功后在系统下载。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预受理→受理大厅受理→审评中心技术审查→化妆品处审核→局领导审批 →化妆品处制证、办结→受理大厅告知、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预受理→受理大厅受理→审评中心技术审查→化妆品处审核→局领导审批 →化妆品处制证、办结→受理大厅告知、发证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申请时限:无限时
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需现场审核的,增加30个工作日;自审核意见作出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1.申请时限:无限时
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 需现场审核的,增加30个工作日;自审核意见作出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
办事窗口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受理大厅
联系电话:020-37886014
交通指引:地铁五号线动物公园站C出口,地铁三号线杨箕站D出口。
途经公交车:27、62、137、185、204、261、283、284、517、542、550路。
附近公交站:东峻广场站、动物园南门站。
收费标准
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6]124号);
4.《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卫监督发[2006]191号);
5.《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6.《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备注
1.申请人通过数字证书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将资料编号1、2、3、4、5、6、7、8、9加盖印章的电子版材料上传;
2.省局受理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审评认证中心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内;
4.省局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内进行行政审核,行政审核一般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即根据以往对生产企业许可和监督情况,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资料审核基础上再进行现场审核:(1)最近一年生产企业未接受过卫生监督;(2)最近一年有过被查处的违法行为;(3)最近一年监督抽检发现该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4)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的。现场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省局审核部门根据行政审核情况在5个工作内出具审核意见;
6.省局受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发放审核表。
事项编码:20440300000694124X12440000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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