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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核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核发

 

办理对象

广东省境内的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含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文件

4.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

5.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6.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7.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8.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9.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0.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1.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12.其它有助于许可审查的资料。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必须通过我局的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或者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portal/home.seam)进行网上申报。资料受理后,行政许可处负责行政审核,必要时启动技术审查,行政审核和技术审查通过后由行政许可处进行行政审批。批准后制证办结,由省局受理处告知申请人并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必须通过我局的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或者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portal/home.seam)进行网上申报。资料受理后,行政许可处负责行政审核,必要时启动技术审查,行政审核和技术审查通过后由行政许可处进行行政审批。批准后制证办结,由省局受理处告知申请人并发证。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事窗口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受理大厅

联系电话:020-37886014

交通指引:地铁五号线动物公园站C出口,地铁三号线杨箕站D出口。

途经公交车:27、62、137、185、204、261、283、284、517、542、550路。

附近公交站:东峻广场站、动物园南门站。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

备注

(一)申请提交方式

网上提交。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 可自行打印受理回执。

(二)受理

1.补正材料。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首页审批查询栏进行办理进度查询,网址:http://www.gdda.gov.cn/

(四)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证件领取地址:企业所在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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