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八、质量控制,食药监械监〔2016〕165号
8.1.1 | 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 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产品的检验部门职责、人员资质、检验操作规程等作出规定。 | |
| 8.1.2 | 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校准作出规定。 |
| 8.2.1 | 应当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予以标识。 查看检验仪器和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实施了校准或检定,是否进行了标识。 |
| 8.2.2 | 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
| 8.2.3 | 当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 查看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当检验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是否对以往检测的结果进行了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 |
| 8.2.4 | 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验证和确认。 |
| *8.3.1 | 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 查看产品检验规程是否涵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检验项目不得低于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确认检验记录是否能够证实产品符合要求;查看是否根据检验规程及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 |
| 8.3.2 |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
| *8.4.1 | 每个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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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8.4.2 | 检验要求应当不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产品的相关规定。 义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口腔扫描数据及设计单制造,使用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产品。 固定义齿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当包括:(1)义齿中牙冠的颜色,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2)义齿暴露于口腔的金属部分应当高度抛光,其表面粗糙度应当达到Ra≤0.025μm。固位体、连接体的表面应当光滑、有光泽、无裂纹、无孔隙。瓷体部分应当无裂纹、无气泡、无夹杂;(3)义齿与相邻牙之间应当有接触,接触部位应当与同名天然牙的接触部位相同;(4)义齿边缘与工作模型的密合性。义齿边缘与工作模型之间密合,肉眼观察应当无明显的缝隙,且用牙科探针划过时,应当无障碍感;(5)义齿的咬合面与对颌牙应当有接触点,但不应产生咬合障碍;(6)人工牙的外形及大小应当与同名牙相匹配且符合牙齿的正常解剖形态。人工牙的唇、颊面微细结构,应当与同名天然牙基本一致。 活动义齿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当包括:(1)义齿除组织面外,人工牙、基托、卡环及连接体均应当光滑;(2)义齿的组织面不得存在残余石膏;(3)义齿的基托不应当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4)义齿中的人工牙的颜色,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5)局部义齿的铸造连接体和卡环不应当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和夹杂;卡环体与卡环臂连接处的最大厚度不小于1.0mm;舌杆下缘的厚度不小于2.0mm,前腭杆的厚度不小于1.0mm,后腭杆的厚度为1.2 mm—2.0mm,腭板的厚度不小于0.5mm;(6)全口义齿的上、下颌对合后,上下颌同名后牙均应当有接触。轮番按压上下颌义齿的第一前磨牙、第二磨牙区域,上下颌义齿之间应当无翘动现象。人工牙的功能尖(又称“工作尖”)基本位于牙槽嵴顶。 |
| 8.5.1 | 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增加或产生有害金属元素的,应当按照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对金属元素限定指标进行检验。 查看对有关金属原材料加工中新增有害元素进行检验的规定,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有害金属元素一般包括镍、镉和铍等。 |
| 8.6.1 | 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等。 |
| *8.7.1 | 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查看产品放行程序,是否明确了放行的条件和放行批准的要求。应当规定有权放行产品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并应当保持批准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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