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 >> 主页 > 新闻中心

最新规定医疗器械名称不得包含美容保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就《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则》意见稿中要求,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中不得含有图形、符号等标志;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对某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的词语,或含有表示功效、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或者夸大适应症的内容,或含有“美容”、“保健”等宣传性内容。 
 
  意见稿明确,疗器械名称中不得含有“最佳”、“最新”、“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词语;不得含有人名、企业名、品牌名、商标名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不得使用未经科学发现证明或临床结果证明,或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意见稿指出,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科学、明确,不得误导、欺骗使用者。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应使用中文,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同品种医疗器械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分享到: 更多
返回】 【顶部】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