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2015
化妆品“两证合一”征求意见稿出台,为化妆品实行GMP管理制度打下基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之后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正式为开展化妆品许可“两证合一”工作拉开帷幕。
食药监总局于
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
《指南》重点规范了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工作程序。《指南》包括7个部分,明确了总局和各省(区、市)食药监对于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的不同职能,加强了对化妆品生产,尤其是委托生产的管理。
章节 |
关注点 |
许可机构 |
★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 |
许可事项 |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
申办条件 |
★ 具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
申请受理 |
★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 |
许可决定 |
★ 符合要求,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生产管理 |
★ 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取得批件后生产,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进行产品备案。 |
许可证管理 |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延续、增项、改建扩建、迁址换证)、变更、补领和注销的要求 |
二、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
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监管司在中山市组织召开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为我国实施化妆品GMP管理制度起草相关文件。现在,本《要点》的出台将引导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提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为今后逐步实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打下基础。
《要点》重点规范了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检查标准。《要点》按照全过程监管和风险管理理念,整合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等检查标准,并参考ISO 22716、GMPC等技术要求,共106项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9项,一般项目77项。对企业“硬件”的要求涵盖了生产许可和卫生许可的硬件要求,基本维持原标准不变;对“软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重点提高了企业在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既基本与国际接轨,又兼顾了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例如国际标准对生产车间不设控制级别,本要点中明确指出生产车间按产品工艺环境控制需求分为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区),此举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生产,提高产品的可追溯、可核查,同时有利于监管人员的实际操作。
章节 |
涵盖内容 |
关键项目 |
机构与人员 |
原则 |
◇ 整体组织架构:应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相适应,且保证良好运行。 |
质量管理 |
原则 |
◇ 质量管理体系: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相适应。 |
厂房与设施 |
原则 |
◇ 厂房的合理布局。 |
设 备 |
原则 |
◇ 生产设备的要求。 |
物料与产品 |
原则 |
◇ 物料和产品应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或其他有关法规。 |
生产管理 |
原则 |
◇ 生产管理制度。 |
验证 |
原则 |
/ |
产品销售、投诉、不良反应与召回 |
产品销售 |
◇ 产品销售记录的要求。 |
三、CIRS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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